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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退役3年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培训,是指由政府免费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自愿参加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目的是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竞争力。
第四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教育培训内容
第五条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主要开展适应性教育培训、个性化教育培训和网络化教育培训。适应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和法规等。个性化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围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需求予以安排。网络化教育培训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期分批组织学习。
第六条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主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通过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第八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部队共同负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省与市、县(省直管县)按5:5的比例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教育培训经费采取如下方式拨付: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当年实际接收人数核拨,由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拨付承训机构。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上年度教育培训人数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拨付承训机构。省级教育培训试点机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直接拨付。
(三)培训时间在6个月(不含)以上的中长期教育培训,经费采取按年度分段的方式拨付,开班后拨付50%,培训结束后根据教育培训绩效考核情况拨付余额。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短期教育培训的经费,开班后拨付30%,参训人员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拨付余额。
第十条拨付培训经费,须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培训通知或批复、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等凭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经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高等院校、军队院校或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承训。一般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对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联盟成员单位或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承训。一般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需求开展试点培训。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班的工作人员应当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统计汇总上年度本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人数,于3月底前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围绕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突出就业创业所需知识和技能,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坚持谁承训谁推荐就业,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第十六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配套教育培训经费;
(二)教育培训经费是否存在被挤占、被挪用等情形;
(三)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入学人数是否属实;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违规收费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纪律,不得借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宴请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使用教育培训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教育培训无关的费用;不得套取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对于督查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通报同级纪委监委;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